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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思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榕税一稽处〔2026〕67号
2026-04-15

关于送达福州思沂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思沂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6年4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6〕67号)。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执行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6〕67号

福州思沂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5MA33D6E60W):

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3月25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罗星西路9号观澜中心1\#楼408室(自贸试验区内)]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21-2022年度取得峡江嵘天高新智造有限公司开具的33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移动通信设备OLED屏、移动通信设备OLED屏、移动通信设备触摸显示模组、移动通信设备显示屏、移动通信设备液晶显示模组,发票金额合计32847598.26元,税额合计4270187.3元,价税合计37117785.56元),你公司将上述发票用于出口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4270187.47元。

(三)你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30718597.8元。截止检查结束,你公司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峡江嵘天高新智造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3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增值税退税和免税政策,应追缴出口退税款4270187.47元。

所属期追缴已退税额(元)
202112502246.21
202201324195.02
202202290933.52
202204316146.3
202205688668.17
202207337129.22
202208853877.15
202209385781.43
202210509086.55
20221162123.9
总计4270187.47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3792838.1元。

经查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你公司2020、2021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为小型微利企业,2022年度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133806.81元,教育费附加63419.03元,地方教育附加42279.36元。

具体金额详见下表:

出口日期美元离岸价当月1日汇率视同内销收入增值税(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元)教育费附加(元)地方教育附加(元)
202112593784.666.36933781992.63435096.521754.8313052.98701.93
202201745179.626.37944753798.87546897.2113672.438203.465468.97
202204721381.886.35094581424.18527066.518447.3379065270.67
202205504569.386.56723313608.03381211.5413342.45718.173812.12
202206189990.266.66511266304.081456815098.842185.221456.81
2022071162558.296.68637773213.49894263.531299.2213413.958942.64
202208444476.826.74672998751.76344989.1412074.625174.843449.89
202209580109.26.88213992369.53459299.1516075.476889.494592.99
202210714247.0992507053.2658333.562041.67875583.34
合计3792838.1133806.8163419.0342279.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追缴的增值税及附加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于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情况,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取得增值税出口退税款30718597.8元,扣除上述处理意见(一)的已退税款4270187.47元,应当追缴剩余已退税款26448410.33元。

退税所属期退税额(元)
202101214434.87
2021031266481.64
202105255177.08
2021071079244.33
202108215694.23
202109619208.26
2021101536671.33
202111981713.93
202112300494.49
202201162363.96
202209802978.84
2022102184828.3
202211807160.08
2022121625237.02
20230234262.47
2023031214454.49
2023041439378.05
2023051002714.15
2023062965171.16
2023073474915.66
2023082749894.37
2023121515931.62
总计26448410.33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33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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